工程挂靠经营管理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国家实施“营改增”税收政策以来,已历经一年有余,税务部门相继出台相关配套的政策文件及操作规范
本公司经过一年多的实施运营,财务部门在充分理解这些营改增相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校正在财务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的税负计算偏差,领悟“金税三期”电子税务的苛刻效应,为尽可能降低公司经营和税务风险,现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及本公司生产施工特点对非公司人员挂靠经营作出如下管理规定
一、签订合同方式1、承接独立的加工制造合同,税率为17%;2、以公司主体与总包或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包含钢结构加工制造的项目,分两种签订合同方式:(1)在合同中应分别注明销售货物的金额和销售建筑服务的金额;在会计核算上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和销售服务的收入;在税务处理上,销售货物按照17%,销售建筑服务按照11%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发票
(2)可以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两份合同:货物销售合同和建筑服务销售合同
货物销售合同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销售建筑服务按照3%的增值税税率(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税率计征增值税)
3、以公司主体与总包或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如果钢结构部分不再本公司加工制造,可以按11%的税率签订合同
整体工程除非业主特殊要求不应签订17%税率的合同,同时考虑部分老项目、甲供材或清包工的合同应该签订税率为3%
二、合理税负及成本控制1、17%税率合同项目:税负不低于合同额的2%
如钢构件在公司加工,所提供成本发票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不高于合同额的12
5%,其中进项税额包含加工结算部分的进项,不足部分由公司代扣代缴;提供的成本票包括加工部分金额(不含税)和税金及附加的总额不低于不含税销售收入额的98
5%,公司预留1
5%作为项目所得税和应上缴的各项基金
2、11%税率合同项目:按照2%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和附加税款后,如钢构件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