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议:股东会会议决议形成制度公司是拟制的法律主体,唯经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作成会议决议,才能将众多个体股东的独立意思转换为会议决议,拟制成为公司意思
股东会决议的作成或公司意思的拟制,必须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表决和送达程序
如果股东会会议在召集、表决或送达等方面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有权申请撤销该会议决议
在股东会会议决议之法定程序方面,我国公司法规定比较原则,重要规则有所缺失,程序设计相对粗糙
这种状况限制了股东会职权的有效发挥,放大了董事会的自主决定权,诱发了有关会议决议的多种争议,影响了公司的有效运行
本文从公司法理论和实践出发,梳理我国股东会决议形成制度的主要内容,分析股东会决议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完善股东会会议制度的建议
一、股东会会议决议的含义会议决议是重要的公司法律文件,也是公司意思的常见方式
我国公司法多个条款提及会议决议,却没有给出清晰解释
笔者认为,会议决议是股东会会议到会股东针对召集人提出的会议议案,按照既定议事规则和多数决定原则,投票形成或决定的公司意思
会议决议应当记载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也可以记载决议通过的表决权比例以及未通过的会议议案
(一)肯定性决议与否定性决议会议决议可分为肯定性决议和否定性决议
肯定性决议是股东会会议表决做出的、通过某项会议议案的决议
股东会会议未通过的议案,在性质上相当于形成了否定性决议
因此,否定性决议是指股东会会议到会股东投票做出的、不通过某项议案的决议
在理论上,会议决议应当记载股东会会议通过和未通过的事项,在实践中,多数会议决议只记载决议通过的事项
基于这种实务操作习惯,多数学者只关注肯定性决议,却忽视了否定性决议的存在
公司法没有严格区分肯定性和否定性决议,也没有列明两者的不同后果
由此带来了这样的实务问题:在股东会会议否决某项议案后,召集权人可否就内容相同或相似的事项,在较短期限内反复召集股东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