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规定程序一、法律法规依据1、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2、住建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导规则》
二、法定程序1、书面提议更换、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等议题要求召开业主大会
提议书应当明确提出需要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姓名,并且应当明确提出更换、增补成员的理由
该提议应获得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联名签署同意后递交小区业主委员会
(《条例》第6、13条,《指导规则》第44条)2、业主委员会对提议进行审查
认为提议的内容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该提议应获得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联名签署同意,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条例》第6、12条,《指导规则》第44、45条)3、业主委员会确定召开业主大会时间
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定期召开业主大会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条例》第13条,《指导规则》第19、21条)4、业主委员会发出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通知和公告
业主委员会应当提前十五天发出召开临时业主大会通知,将需要表决的议题内容通知全体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同时应当告知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听取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的建议,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条例》第13、20条)5、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
按照通知确定的时间,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
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例如:区域内业主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