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相关证件办理程序1、《生殖保健服务证》: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应当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免费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并于生育后45日内办理生育登记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妊娠登记和生育登记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2、《生育证》: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生育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可以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乡人民政府核实,报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免费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18—49周岁的外出人员,外出前须携带户口簿或身份证和一寸照片两张,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审批表,经计生专干初步审核后到乡计生部门免费办理婚育证明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节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
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包括: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对已实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