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科技计划管理办法XX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家和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繁荣我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下称社科研究),保证社科研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XX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下称高校社科计划)的编制,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理论联系实际、“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第三条高校社科计划是我省科学研究和教育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旨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教育、文化等项事业的发展规律,为党和政府进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在加强应用研究的同时,要重视基础研究,加快发展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推动我省高等学校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提升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第四条高校社科计划贯彻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多形式立项,多渠道融资;实行省教育厅和学校两级管理。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五条高校社科计划每年申报一次,实行限额申报,由省教育厅科研处根据各高校的实际情况和往年度计划完成情况核定申报指7标;申报时间一般在每年的第一季度。第六条高校社科计划从资助形式上分为经费资助项目和自筹经费第1页共5页项目。非省直属高校教学、科研人员只能申报自筹经费项目。第七条申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1、项目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鼓励深入实际、深入调查,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回答新问题的探索性课题。2、项目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3、具有学科结构和梯队合理的项目组,科研工作基础扎实。4、项目申请经费实事求是,预算合理。5、项目近期可望取得预期成果或阶段性成果,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6、学校管理组织健全,具备必要的科研条件和资金自筹(匹配)能力。7、自筹经费项目应提供本学校或外单位出资证明。8、教学研究项目和已列入有关部门科研计划的项目或其中的子课题不得申报。第八条申请者应具备的条件1、项目申请者必须是高校的在岗教学、科研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年龄在55岁以下。2、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学风,并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与精力。3、项目申请者(即项目负责人)协调参加研究工作人员组成课题组并担任组长,必须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是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4、承担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尚未完成者不得申请新项目。第九条高校社科计划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或其他形式的申报。第十条申请者要认真填写《XX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第2页共5页申请书》。第十一条申请者所在学校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科研条件能否保证和预期目标能否实现等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由学校社科管理部门汇总后将《申请书》一式2份和《XX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报一览表》1份及其电子版材料报送省教育厅科研处。第三章项目审批第十二条省教育厅科研处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第十三条审查通过的项目按所属学科领域进行分组并组织专家评审。第十四条评审专家按照《XX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评审指标体系》对每个申报项目进行量化赋分。第十五条省教育厅会商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财政支9持情况确定年度资助比例,并联合发文下达社科计划。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六条高校社科计划管理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包括:1、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是否按计划投入了研究力量;2、学校是否为项目实施提供了必要的条件;3、研究经费是否到位,开支是否合理,管理是否规范;4、研究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办法。第十七条年度检查采取不定期实地检查和定期填报年度检查报告书的方式进行。项目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