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我院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并按我院新生入学报到的通知要求,在我院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我院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时间前向我院招生管理部门请假,请假期限不得超过十天
未请假超过十五天或请假期满逾期五天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我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1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我院将视其情况予以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我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我院申请入学
经由我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十五天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开学十五天内是注册期
每学期学生必须在注册期内按我院规定的有关手续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在注册期限内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限不得超过注册期后十五天
第七条凡未如期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如期缴纳学费或不能如期全额缴纳学费的学生,必须在注册期限内履行2暂缓缴纳学费手续后方可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并办理我院规定的暂缓缴纳学费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