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津政令第113号(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2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戴相龙二○○七年三月三十日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利于旧区改造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坚持依法拆迁、管拆分离、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规定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房屋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历史形成的、实际租用被拆迁人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下设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的领导
建设、规划、土地、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建设、发展改革等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