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自1988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除城市的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国家积极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第六条国家设立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其职责是:(一)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实施,指导各地方的森林防火工作;(二)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三)协调解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四)决定有关森林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实施;(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五)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六)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