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8)XX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五篇范文]XX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发文号:鲁安监发[2010]37号发布单位:XX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03-31实施日期:2010-03-31点击数:400更新日期:2010年10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号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XX省境内生产、经营、检测检验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XX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全省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五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确定的目录执行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目录按省安监局确定的目录执行
第六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实行告知性备案制度;检测检验实行发证检验、委托检验和定期抽检制度;配备使用实行按标准配备制度
第七条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工作由国家安监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实施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与经营第八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三)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四)有满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