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计划生育条例XX省计划生育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实行计划生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受法律保护和约束
第三条提倡晚婚晚育,推行优生优育,禁止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生育、非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1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2个子女,禁止生育第3个子女
一胎生多子女的除外
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家庭相结合
实行计划生育,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并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法律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确保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乡镇统筹费中划出一定的比例用于计划生育事业,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凡户籍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的中国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节育与优生第七条计划生育实行计划生育证制度
符合计划生育条件并欲生育子女的夫妻,必须按下列规定申请领取计划生育证后,方可生育:(一)生育第一胎的,凭结婚证、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以及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发给《一胎计划生育证》
(二)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要求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必第1页共10页须凭夫妻双方所在单位证明,经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再生一胎计划生育证》;其中夫妻双方是农民的,可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发证
(三)婚后满5年不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鉴定,夫妻一方为不孕症,依法收养1个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按本条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