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马乡鲤鱼坝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计生)兴马乡鲤鱼坝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条规定,按照“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管理机制的要求,组织引导群众积极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实行计划生育自治,制定本章程。一、村民的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1、村民的权利:(一)依法生育的权利;(二)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四)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五)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六)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七)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八)公民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2、村民的义务:(一)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二)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三)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四)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五)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第1页共6页(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二、计划生育管理1、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负总责,实行“两委会”干部分片包干、村民小组长承包责任制,设立计划生育专职管理员承担日常事务,成立特计划主育协会协助“两委会”开展工作。2、凡居住在本村的人员,包括本村村民、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服从本地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对违反计划生育条例或不服从管理的,村“两委会”有权上报上级政府按条例处罚。3、符合《婚姻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持有《生育证》的夫妻允许生育子女。生育一孩的育龄妇女产后90天内应自觉落实放环措施(特殊情况须持乡计生服务站证明);生育二孩的,产后60天内必须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特殊情况须持县计生服务站证明);如第一胎生育男孩的,必须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4、实行育龄妇女按规定定期查环查孕制度,掌握本村育龄妇女环情、孕情,发现计划外怀孕的,必须主动向村民小组长(协会小组长)和村委会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5、非法收养、送养子女及遗弃子女的,视为违反计划生育行为,按规定报乡政府处理。对遗弃子女的,不得批准再生育。6、落实“谁用工、谁负责”原则,加强对外来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认真审验其婚育节育情况,造册登记,掌握育龄妇女情况,定期进行查环查孕,发现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不得藏匿包庇躲避计划生育的人,如有违反,报送计生行政部门给予经济处罚。7、需流出的育龄群众,应自觉在流出前与村委会签定《兴马乡流出人员计划生育合同书》,并到乡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8、侮辱、诽谤、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阻碍计划生育行第2页共6页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生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其他条款1、为增加计划生育管理透明度,应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设立计生村务公开栏和村民意见箱。计生村务公开栏应定期公开内容:发放《生育证》、出生、初婚、落实节育措施、双查未到位、征收社会抚养费名单及有关计生法律、法规、政策。村“两委会”要重视村民建议,认真研究,必要时要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2、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3、本章程于2006年1月15日经本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自即日起实施。计划生育协议甲方:乙方:育龄夫妇:婚育节育情况:为贯彻计生基本国策,全面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实现“三为主”,不断满足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