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维权行为的微观案例分析——以鄞州消保委直属分会的案例为研究对象对于今年鄞州消保委直属分会所接到的12315消费维权案例进行分析,我们发现过度消费维权是造成调解失败的重要原因
我们从鄞州消保委直属分会今年第四季度所接到的470个申诉中抽取10个调解失败的案例,其中由于过度消费维权所造成的就达到8个
过度的消费维权行为不但不能给维权工作带来任何的帮助,同时也给消保委的其他维权造成不良的影响
本文将结合案例,对过度消费维权行为作一探讨
一、消费维权过度的主要表现形式(一)推卸责任型消费者在自认为遭受消费侵权后,不能理性分析各自的责任,将责任一味地退到商家身上
出现产品故障问题,消费者认为这就是商家的问题,要求商家退货赔偿
(二)漫天要价型消费者自我维权意识快速增长,自以为掌握了一些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进行维权,对商家漫天要价,甚至无理取闹
(三)骚扰破坏型在商家拒绝消费者的要求时,消费者不寻求正当的解决途径,仍旧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旧思想,在经营场所大吵大闹,影响其他消费者,限制消费者消费,破坏经营场所和经营所用电脑等办公用品,阻止商家经营
(四)暴力行为型个别骚扰破坏型的过度维权行为升级为暴力行为,威胁经营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触犯相关法律
二、消费维权过度的原因分析(一)法律规定真空催生维权过度产生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3年出台的,距今已有17年,社会发展迅速,各种消费方式层出不穷,消法已不适应当前的消费纠纷,虽然浙江省也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办法,但规定赔偿额度范围太宽,个别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难以实施,也给消费维权产生困难,催生消费维权过度
譬如洗涤行业,《浙江省实施办法》中缺乏具体的赔偿规定,宁波市在这方面虽然有政府规章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却难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