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合规运营“八大注意”《私募监管政策报告》专业化经营,不得兼营其他金融业务A不得公开宣传推介,符合私募定义B不得夸大业绩、承诺保底收益C规范产品设计,确保风险隔离D合规正确募集资金,注意合格投资者标准E公平对待基金财产,防止职务侵占F规范运作行为,正确信息披露H规范投资运作行为,防范利益冲突G1、专业化经营,不得兼营其他金融业务私募基金的专一性专业化经营,不得兼营其他金融业务◆不得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的业务。◆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以及其他非金融业务。2、不得公开宣传推介,符合私募定义遵章守法、合规经营,不得公开宣传推介,符合私募定义1不得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私募基金。2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3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A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A.公开出版资料;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B.海报、户外广告;C.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D.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E.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F.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G.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H.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不得公开宣传推介,符合私募定义推介材料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3、不得夸大业绩、承诺保底收益如实告知私募基金的特性不得夸大业绩、承诺保底收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不得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不得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不得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产品,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私募基金及其管理的产品、基金经理等的过往业绩。如实告知私募基金的特性不得夸大业绩、承诺保底收益不得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不得向投资者宣传私募基金预期收益率。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向投资者口头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夸大业绩、承诺保底收益不得在私募基金名称中含有“保本”字样。在基金合同及销售材料中不得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不得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不得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4、规范产品设计,确保风险隔离安全风控,合理合规规范产品设计,确保风险隔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在结构化基金合同中约定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提前终止罚息、劣后级或第三方机构差额补足优先级收益、计提风险保证金补足优先级收益等。通过穿透核查结构化私募基金投资标的,结构化私募基金不得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劣后级份额。规范产品设计,确保风险隔离安全风控,合理合规第三方机构及其关联方不得以其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于结构化私募基金劣后级份额。发行的私募基金不得投资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证券市场投资除外)。不得设立伞形私募基金,子伞委托人(或其关联方)分别实施投资决策,共用同一私募基金的证券、期货账户。5、合规正确募集资金,注意合格投资者标准合规募集严选投资人合规正确募集资金,注意合格投资者标准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单一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