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高等学校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科教兴晋”、“人才强省”战略,培养、吸引和持续支持一批高素质、高层次的科研领军人才,提升我省高等学校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形成合理的科技人才梯队,构筑人才高地,根据《XX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关于实施高等教育质量水平提升工程的要求,特制定“高等学校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第二条“高等学校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支持计划”(以下简称“拔尖人才支持计划”)重点选拔和持续支持一批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处于学科发展前沿,有望实现重大突破的优秀中青年学术带头人。获本计划支持后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申请本计划持续支持。第三条“拔尖人才支持计划”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科学评价,动态管理。第四条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拔尖人才支持计划”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第二章支持范围与申报条件第五条本计划的支持范围为人事关系在XX省普通高等学校科研教学第一线的全职人员。按照“专家评审、项目牵引、择优支持”的办法给予项目资助。第六条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宽广的学术视野、较高的学术造诣、创新性学术思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与合作精神;有为XX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奉献的精神。(二)在科学研究方面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高水平成果。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支持的研究开发工作,具有科学精神和良好的学术道德。(三)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类学科的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不超过50周岁(申请当年1月1日)。第1页共4页(四)申请持续支持者,年龄不超过55周岁(申请当年1月1日)。(五)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重点学科首席学科带头人,国家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包括省部共建)、工程研究中心主任,长江学者,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首席带头人。(2)承担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国家“973”计划研究专项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或国家自然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等(前2名);主持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973”计划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或国家“863”计划重点项目等。承担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等(前2名);主持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等。(3)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其中在《science》、《nature》等国际权威学术刊物发表1篇以上论文(以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论文被ssci收录,或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1篇以上,并在学科门类主学报发表2篇以上(以本人为第一作者)。(4)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其中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第1名。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其中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5)科技成果获发明专利授权,并通过转化和产业化累计为学校创造纯收入500万元以上。申报材料中的数据为近五年,其中,已入选本支持计划的申请人,材料中的数据从入选后算起。涉及的项目立项、发表论文、奖励成果、专利授权等均以申报高校为第一单位。第三章申报与评审第七条“拔尖人才支持计划”由高等学校进行遴选推荐,并将《XX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申请书》、《XX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申请人一览表》第2页共4页以及学校对上一年度入选者的经费配套文件和推荐函一并上报省教育厅。第八条申请人所在高等学校要认真履行资格审查和质量把关的责任。凡在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申报资格。第九条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考察、通讯评议或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专家组在评审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支持名单。第十条省教育厅对专家组提出的建议支持名单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获资助人员的名单。第四章实施与管理第十一条“拔尖人才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