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英才计划”政府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族文字是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外我国少数民族使用的语言和文字。第三条资助项目是指专项资金资助的,对丰富民族文字出版产品和服务、提高民族文字出版能力有积极作用的项目。第四条资助项目的确定,遵循“自愿申请、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第五条资助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财政、审计和新闻出版等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资助项目的申报第六条项目申报单位应是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正式批准的出版、发行、印刷复制、音像电子制作等单位或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在最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1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有未按期完成验收的以前年度资助项目的,原则上不得申报新的项目。第九条国家出版基金等中央财政资金已经资助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资助。第十条专项资金原则上对同一项目只资助一次,确需再次资助的必须重新履行申报程序。第十一条项目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07]258号)确定的专项资金开支第1页共4页范围进行申报。其中:(一)申报民族文字出版物出版补贴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党的出版、民族方针政策,传承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能够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丛书或其他介质成套出版项目按一个资助项目申报。(二)申报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补贴的单位,应是承担当地民族文字书刊、音像制品、党报党刊印刷、制作等主要任务的单位。(三)申报民族文字出版人才培养项目补贴的单位,应是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人才培养项目必须有明确的培训人次、培训方式、培训成本、培训内容。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从实际出发,对申请资助项目认真进行科学论证和可行性分析,严格编制项目预算,提出合理的资助金额申请,填报《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请表》(见附件一)。并于每年2月底前通过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2逐级上报到省级财政部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第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资质和申报项目及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请报告、符合申报条件的《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和汇总表,以省级财政部门文件形式联合上报财政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申请均不予受理。第三章资助项目评审、确定和资金拨付第十四条新闻出版总署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拟资助项目和拟资助额度的建议,并报财政部。第十五条项目评审的原则是:(一)符合专项资金资助目标,能够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二)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符合实际需要,经济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第2页共4页(三)申报单位具备完成项目的能力和条件;(四)以资助出版项目为主,兼顾其他项目。第十六条项目评审组由出版专业、财务专业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第十七条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建议,财政部对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审核批准后,将资助项目和专项资金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3送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第四章资助项目实施和监督第十八条资助项目实施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资助项目的实施和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负责。第十九条资助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资助项目内容及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实施条件等发生变化造成资助项目确需调整的,须按照申报程序重新履行报批手续。第二十条资助项目资金纳入实施单位账户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资助项目资金决算纳入本单位年度决算,并加以说明。第二十一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助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国产技术装备能够满足需求的,应采用国产技术装备。第二十二条资助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是国有资产,资助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