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英才计划”政府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族文字是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外我国少数民族使用的语言和文字
第三条资助项目是指专项资金资助的,对丰富民族文字出版产品和服务、提高民族文字出版能力有积极作用的项目
第四条资助项目的确定,遵循“自愿申请、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五条资助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财政、审计和新闻出版等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助项目的申报第六条项目申报单位应是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正式批准的出版、发行、印刷复制、音像电子制作等单位或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在最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1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有未按期完成验收的以前年度资助项目的,原则上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第九条国家出版基金等中央财政资金已经资助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资助
第十条专项资金原则上对同一项目只资助一次,确需再次资助的必须重新履行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07]258号)确定的专项资金开支第1页共4页范围进行申报
其中:(一)申报民族文字出版物出版补贴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党的出版、民族方针政策,传承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能够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
丛书或其他介质成套出版项目按一个资助项目申报
(二)申报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补贴的单位,应是承担当地民族文字书刊、音像制品、党报党刊印刷、制作等主要任务的单位
(三)申报民族文字出版人才培养项目补贴的单位,应是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人才培养项目必须有明确的培训人次、培训方式、培训成本、培训内容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从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