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激励制度的若干意见根据党的*关于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和爱护基层干部、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健全基层党员干部激励、关怀、帮扶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特困党员救助帮扶制度1、救助对象。分两类,一类是家庭人均纯收入符合城镇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且未享受城镇低保和农村低保的党员;另一类是因疾病、子女就学、突发的天灾人祸等原因造成生活条件极差的党员。2、救助标准。对于第一类特困党员,按城镇低保和农村低保政策纳入低保救助;对于第二类特困党员,因疾病致贫的,分病种一次性给予500-1000元救助;因灾害致贫的,依据灾情一次性给予500-1000元救助;因子女就读大学贫困的,每学年给予500-800元救助。上述救助不重复享受。3、救助资金。市委组织部设立并管理特困党员救助帮扶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从本级管理的留存党费中提取一点;从市总工会、市民政局当年慰问特困群众的经费中提取一点;财政拨付的当年党建工作经费中提取一点;其它党内捐助资金。二、建立农村“三老”(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生活补贴制度1、农村“三老”认定标准。(1)老干部的认定标准。在村累计工作20周年以上且连续担任正职10周年以上的,在村连续工作25周年以上或累计工作30周年以上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离任村干部。(2)老党员认定标准。具有50年以上党龄或年满75岁的农村党员。(3)老模范认定标准。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荣获过省部级及以上表彰的农村党员。2、农村“三老”生活补贴标准。(1)老干部的生活补贴标准为每月60元。第1页共4页(2)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标准为每月60元。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按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6〕117号)要求落实。(3)老模范的生活补贴标准为。获得省部级表彰的每月80元,获得国家级表彰的每月100元。3、下列人员不享受“三老”待遇。(1)参加了养老保险且月领养老金高于上述标准的(月领养老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补齐);(2)未经上级组织批准擅自离职的;(3)因违纪违法受到撤职及以上处分的。4、农村“三老”生活补贴经费来源。发放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市乡两级按7︰3比例负担,分别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三、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干部激励保障制度1、建立村干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推行村干部工资结构化管理。村干部工资由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组成,村党组织书记年基本工资不低于上年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倍,其他村干部年基本工资不低于正职的80%,绩效工资由乡镇办区党委根据村级经济状况和村干部工作绩效确定。实行乡镇办区统一代发村干部工资,确保村干部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建立村干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按任职时间,并参照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适当增加村干部工资。2、建立在职村党组织书记人身意外伤害补贴、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在职村党组织书记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每年缴纳保险金18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每年由乡镇办区列支并统一办理。实行在职村党组织书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参照国营农场职工保险办法,采取低进低出方式,在社保机构为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且任职满3周年的现任村党组织书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帐户。2008年及以后任村党组织书记的,从任职第四年起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手续;2008年以前任村党组织书记且现在任的,任第2页共4页职年限减去3年后按任职一年补缴一年补办社会养老保险手续,但补缴时间最长不超过10年,超过10年的补缴部分由本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含补缴部分)单位部分由市乡两级各负担50%,个人部分由本人负担。已参加农保等其他养老保险,如月领养老金标准低于社保月领养老金标准的,由社会养老保险为其补齐。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社会保险有关政策执行。村党组织书记离任时,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本人愿续保的,可继续参保,但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承担,不愿续保的,按照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返还给参保者本人。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的村干部,不得集体出资参加其他商业养老保险。其他村干部也可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