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民工的迁徙自由摘要:迁徙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19世纪就被近代各国宪法予以确认
本文以我国农民工为视角,根据他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面临的困境和问题,着重论述农民工的迁徙自由问题
关键词:迁徙自由农民工户籍制度一、迁徙自由的含义(一)迁徙自由的概念及性质通常意义上的迁徙自由是指选择居住地点的自由
关于迁徙自由的含义,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从地域范围上来看,迁徙自由可以分为国内迁徙自由和国际迁徙自由
国内迁徙自由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合理限制下,自由地在一国境内旅行、居留或定居的权利;国际迁徙自由是指暂时或永久离开现所在国或返回原所在国的权利
关于迁徙自由的性质,有不同的认识,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观点
一是经济自由说,把迁徙自由视为经济自由或经济权
二是人身自由说
三是政治自由说,认为迁徙自由属于政治自由或政治权利
四是综合说,认为迁徙自由是一项包容性、综合性权利
(二)迁徙自由的国内外立法概况迁徙自由在宪法原理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迁徙自由是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从人权的角度分析,迁徙自由本身即属于人权的范畴,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从国外的一些宪法看,多数国家都规定了公民的自由迁徙权
迁陡自由不仅在主权国家宪法中得到确大认,在一些国际人权公约中得到了体现
我国在迁徙自由方面的立法实践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6条第6款规定:"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这是中国历首次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迁徙自由的法律地位
1940年《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等宪法性文件规定了人民的迁徙自由权
建国后,1949年《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也规定了迁徙自由
但到了1958年,由于受高度计划体制的影响,我国颂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封闭式的人口管理模式
此后,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均未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