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全市河道维护管理费征管通知与全市消防安全强化通知汇编全市河道维护管理费征管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为加强和法律规范我市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管工作,确保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及时、足额征缴,经市政府讨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主体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征收主体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年度将全市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委托市地税部门代征
委托代征办法另行制定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欠费追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区和市属开发区范围内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欠费追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欠费追缴由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工业企业的欠费追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趸售型县级供电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欠费追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征收范围和对象市行政区域防洪排涝工程体系受益范围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含有营业收入的事业单位),均应依法缴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按规定属于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范围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
趸售型县级供电企业和金融机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
三、征收标准第1页共10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各类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含有营业收入的事业单位)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
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
6‰计征,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
6‰计征,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收入的1‰计征
对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外贸出口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等四类企业按0
四、数据提供及征收方式国税、地税、统计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向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应缴费单位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利息收入、保费收入等相关数据
征收时间为每年度3月1日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