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就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符合国家和省现行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资助政策,严格执行资助政策相关规定及要求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将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人口信息与教育部门学生信息实行定期、动态比对,建立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坚持阳光操作,以相关部门核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确保资助对象认定各个环节和认定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认定对象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在籍在校学生(含幼儿,下同),包括以下7类:1
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2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子女;3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人员;4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5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6
经残联确认的残疾学生;7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重点优抚对象的经济困难家庭、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具体办法由县(市、区)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章认定办法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秋季学期认定一次
由学校(含幼儿园,下同)组织学生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认定确认表》(以下简称《认定表》)
第七条本地户籍的第1至6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由县(市、区)教育部门于9月15日前将在籍在校的学生信息提交给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相关部门根据最新家庭经济困难人口信息库进行比对后,于9月30日前将家庭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