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省分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整合版)甲方:(全称):地址:邮编: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分行支行(分理处)地址:邮编: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本协议文本,自愿申请在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甲方选择在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法》及乙方的相关制度规定,向乙方提供业务申请表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甲方承诺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甲方符合开户条件的,乙方应及时为其办理开户手续
甲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或甲方作为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或甲方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从事证券投资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的,乙方在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条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甲方向乙方出具的证明文件中规定的名称相一致
如甲方须使用规化简称,则须在此处注明该规化简称:
第四条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以外,甲方应在乙方建立预留签章卡片
如甲方银行结算账户名称使用规化简称,则甲方在乙方预留签章须与该规化简称保持一致
第五条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购买各种空白重要凭证和办理对外支付
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第六条为保障甲方账户资金的安全,甲乙双方应及时核实、纠正可能发生的账务差错,建立、健全对账制度,详细容见本协议第三章:银企对账
第七条甲方更改名称,应于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变更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