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工作管理规则【发布单位】82102【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0-05-19【生效日期】1990-05-1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1990年5月19日XX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保证科学技术成果的质量,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包括:(一)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二)解决生产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科学技术问题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三)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四)在应用推广已有科技成果或消化、吸收、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科学技术计划内的科技成果,申报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和国家规定应当进行鉴定的其他科技成果,均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鉴定
第四条第四条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一)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已经公开发表;(二)应用技术成果经过实践,证明技术成熟度具备应用推广条件;(三)软科学研究成果已被采纳或应用;(四)科学技术计划内的成果已达到计划规定的技术指标和要求
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必须齐全并符合科学技术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五条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归口管理全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各市(地、州)、县(市、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县级以上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科学技术计划内的科技成果,由计划下达部门组织鉴定;其他科技成果,由完成者的上级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