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初中计划20XX年文献综述—李庄案法学一班101502108葛雯静案件经过:2009年,中国重庆黑社会性质团伙主要嫌疑人龚刚模被起诉,原辩护律师为李庄
当地检察院怀疑李庄唆使嫌疑人及证人伪造证据,令嫌疑人谎称被警方刑讯逼供
检察院随后以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等罪名对其提起公诉
这一刑事案件被称为李庄伪证案,俗称李庄案
该案于2009年末2010年初进行了一审和二审,李庄二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1年4月进行了李庄遗漏罪行的审理,但最后因证据存疑,检方撤诉
李庄于2011年6月11日刑满出狱
一:事件中的疑点或者问题:一:李庄的行为并不符合本条中的“行为要件”,因为李庄只是跟龚刚模的亲友(亲友并不属于证人)商量“找几个警察来作证”
让亲友找警察作证,这是中性的,并不等于指使警察作伪证
另一方面,这些都仅仅处于商量阶段,李庄根本没有接触过证人,龚刚模的亲友也没有具体地实施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的行为,可见指控的事实并不存在,由此,李庄的行为显然构不成306条规定的这一犯罪
法律所禁止的是实际发生的行为,不能仅因预谋而定罪
此处涉及到的可能只是律师的不当、不得体行为,而非犯罪行为
二:如果从刑法第29条的教唆犯罪规定来分析,李庄可能涉嫌教唆龚刚模的亲友作伪证,但问题还是其亲友没有实际上实施这一行为,即被教唆人未犯被教唆之罪,李庄作为“教唆者”仍然不构罪
并且,检察院也并没有追诉李庄的教唆行为
二:争议的焦点焦点1
程序正义还是实质正义
重庆有无该案的司法管辖权
支持:20名律师上书要求重庆警方回避:12月16日下午,11个省市20名律师联名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公安部发送建议书,指出重庆警方与“李庄被捕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理应回避;第1页共6页同时建议公安部指定XX市以外的警方实行异地管辖
在重庆打黑专项治理活动中,这些律师认为重庆相关部门存在诸多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