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增资避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风险一、企业增资,老股东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增资与股权转让行为完全不同:增资扩股是企业增加资本金扩大股权,原股东股东权益不变;股权转让是企业资本金不变股权不变,原股东让渡股东权益
一是有新的股东加入,二是资本总额(或公司资金)增加了,三是资本总额(或公司资金)的增加全部是新股东缴纳的,四是原股东的股权比例下降
股东在公司所拥有的股权能让股东参加对公司的利润分配,从而带来一定的利益,因此股权也是一种个人财产
(二),征税的法律依据(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之(九)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溢价投入,使得公司权益中增加了资本公积
可以推论发生了该等资产权属实质上的让渡和转移
(三),不征税的法律依据:1、应区分法人财产权和自然人财产权的关系
公司在获得溢价增资,老股东没有获得其确定的经济收入,自然人股东相应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点
2、认定股权价值及权属的依据是出资额而不是出资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在法律上是根据出资额而非出资比例来认定股东所持有的股权的
3、增资过程中原股东所持股权并未减少,也未取得收入,不应当认定为转让行为
即使视为转让,原股东也未取得任何收入,仅仅是其所持股公司账面的所有者权益有所增加
4、股东所持股的公司账面所有者权益增加并不代表相关股东产生了纳税义务
例如:公司经营中实现盈利积累的未分配利润,在利润分配给股东之前,不是“所得”
5、出资比例的变化不是判断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