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认定审查工作细则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颁布单位】建设部【颁布日期】19930204【实施日期】19930401【章名】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企业的资质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的安全、常,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市中从事城市供水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城市供水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企业系指专门从事向社会供水的企业和其他向社会供水的企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系指供水企业的设施水平、供水的水质、管网水压、企业人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等
第五条下列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一)全民所有制城市供水企业;(二)集体所有制城市供水企业;(三)中外合资经营城市供水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城市供水企业和外资城市供水企业;(四)私营城市供水企业;(五)需要办理资质审查的其他城市供水企业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供水企业资质按日综合供水能力实行分级审批
日综合供水能力在100万立方米以上(含100万立方米)企业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审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发证;也可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建设部核准并发证
日综合供水能力不足100万立方米企业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发证;也可根据企业规模大小,委托企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发证,报建设部备案
第八条城市供水企业资质审查按《城市供水企业资质标准》进行
《城市供水企业资质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