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价格歧视的特征市场经济生活中的价格歧视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千差万别的
只有在准确把握价格歧视特征,有效识别价格歧视各种具体的表现形式的基础上,才有可能由反垄断法对价格歧视行为进行有效规制
价格歧视行为的特征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1主体特征价格歧视行为的主体特征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同时必须是同一经营者实施的价格歧视行为,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第一,价格歧视的主体为同一经营者只有同一经营者采取不同价格或提供其他利益时,价格歧视才能构成
不同经营者以不同价格提供同一产品,不构成价格歧视,而构成价格分散,而价格分散一般不会妨害竞争,所以对同一经营者的认定对于认定是否存在价格歧视行为至关重要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企业之间的各种关联关系的存在,对同一经营者的认定造成困难
【案例分析】“卡比利宝马公司诉德国宝马汽车公司”案
自1981年到1990年
卡利比宝马公司通过与德国宝马生产商BayerischeMotorenWerkeAktiengesellschaft(以下简称宝马AG)签订合同,从德国购买宝马汽车进口到波多黎各,再将其零售
1991年2月,上诉人卡利比对宝马AG以及宝马全资北美子公司(宝马NA)提起诉讼
原告共简要陈述了四点诉讼请求,其中一个诉请就是指控被告违反《鲁宾逊-帕特曼法》第13条
原告称宝马AG以较为低廉或更为优惠的条件将相似的汽车卖给宝马NA,而宝马NA再将汽车出售给那些与卡利比进行竞争的零售商
地区法院基于两项理由驳回原告起诉
原告上诉,上诉法院在审查驳回垄断诉讼请求的时候,基本采纳了起诉状中的事实并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合理推论,在依据相关法律对这些事实进行审查之后,上诉法院作出地区法院不应驳回反垄断诉讼请求的结论
该上诉案件涉及的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与公司本身之间是否构成《鲁宾逊-帕特曼法》下的“单一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