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管理制约因素与对策一、河南科技管理向创新治理转变的主要内容(一)变管理科技为管理创新。传统科技管理注重科学与技术成果的产出,并不注重成果的经济价值实现,管理的对象主要是高校科研机构;创新管理更注重科学与技术成果的转化,注重成果的市场价值实现,管理的对象主要是创新型企业。由科技管理向创新管理转变是管理侧重点与管理对象的转变,不仅迎合了当前河南由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的现实背景,也契合了河南建设创新型省份与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主观诉求。(二)变单一管制为多元协商。传统的科技管理把政府作为唯一或主要的管理者,通过科技计划调节分配科技资源;创新治理中政府虽然仍是创新事务重要的参与者,但不再是唯一或主要参与者,企业、科研机构、大学甚至中介机构等都是创新的重要参与者。由单一管制向多元协商转变,克服了传统科技管理中创新主体积极性不足的弊病,适应了创新日益复杂化的发展趋势。(三)变行政控制为依法治理。科技管理的核心理念是控制,是政府管控机制而非市场机制决定科技资源分配;创新治理的核心理念是协调,是多元创新主体运用市场机制充分协商决定创新资源配置,寻求资源利用最大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日臻完善,市场机制越来越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但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要求政府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并严格执法,要求社会各主体包括政府自身依法施为,协商共进。(四)变全能管理为有限服务。政府将放弃原来全面具体的管控模式,转而只在有限领域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流程,扩大创新主体自主权,促进民间社会中介组织承担更多服务功能,是政府向有限服务转变的应有举措。只有政府职能的彻底变革,才能为创新治理提供持续发展完善的良好土壤。二、河南科技管理向创新治理转变的制约因素(一)观念上的制约。一是混淆创新与科学、技术概念的第1页共4页差别。一般说来,科学更侧重知识的探索,技术更侧重知识的运用,而创新更侧重于知识与技术的市场价值实现。一些地方科技管理部门不能很好地区分三者之间的差异,经常用管理科学与技术的手段来管理创新,造成观念上对科技管理与创新治理认识不清。二是对创新体系的理解比较片面。现代技术创新已经不是简单的技术推动型或需求拉动型的“线性模式”,而是一体化或系统化的“网络模式”。同时,创新是一个复杂的开放系统,对创新的管理或治理实际上是对创新系统的管理或治理。三是对创新治理的概念认识不足。创新治理体系内包含众多治理主体,治理内容为创新体系,治理手段多样化,更多强调民主协商、公开透明。当前一些政府部门对创新治理的错误解读割裂了创新治理体系的内涵,不利于创新治理实践活动的开展。(二)体制上的制约。一是缺乏重大决策的领导机构。创新管理或治理绝不仅仅是科技部门的职责,还涉及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工信厅等政府相关部门,涉及区域创新体系的众多主体。一个超部门、跨领域的领导机构对于统筹创新决策与执行大有裨益。二是缺乏统筹协调的执行机构。现行科技创新管理部门的职能是制定创新计划与政策、执行上级部门或政府下派的任务。受职能部门本位主义的局限,科技厅、科技局在执行政策时无权协调其他同级别部门机构。这种体制上的协调机构缺失造成创新治理的多元参与、民主协调比较困难。三是政府与市场的职能边界模糊。由于我国仍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并不清晰,政府行政主导地位在较大程度上支配着工作的开展,政府职能边界不清不仅会导致政府与市场双失灵,还会限制创新主体积极性的发挥。(三)机制上的制约。一是协调沟通机制不健全。现行条块分割管理体制以及部门本位主义的存在限制了科技创新相关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同时,区域创新体系不同主体之间分割现象比较突出,高校与科研院所的关注点在科学技术研发,企业关注点在产品创新,研发和经济之间没有形成系统化的运行机制。二是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现行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内第2页共4页部较少设置专门的监督机构,纪委只是对工作中的纪律遵守状况进行监督,而较少针对专业性较强的具体工作。再加上外部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