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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必须扣缴个人所得税案例概况每日一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每日一税公司)2017年1月3日向该公司员工尚小二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并按月支付借款利息48万元
问尚小二取得的利息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分析一、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2007年第50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二、实务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将资金借给他人使用收取利息均属于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按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因此,营改增后,纳税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人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应该缴纳增值税
小结:营改增后,纳税人收取利息收入,应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