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机构改革意见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意见》(皖发[1999]1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01]98号),结合实际,就我市科研机构改革转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的目标、原则和主要任务(一)改革的目标是,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加强技术创新和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总体要求,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发展规律,优化科技力量布局和资源配置,从体制上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为加快发展富民强市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二)从**年1月1日起,用2—3年时间,基本完成市属各类科研机构管理体制的改革。开发应用类科研机构要实行企业化转制,使其成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自主经营、管理科学的科技型企业。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分别实行分类改革。对其中公益性研究和应用开发并存或以提供公益性服务为主的科研机构,凡有面向市场能力的均要向企业转制。政府部门所属以社会科学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视情撤并或进入相关社会科学综合研究机构、决策咨询研究机构。(三)我市现有18家(祥见附表)市属科研机构,按“制度创新、结构调整、分类指导、平稳过渡”的原则,开发应用类科研机构争取于**年底基本完成企业化转制,其中应于**年完成改革转制的科研机构有**工业自动化研究所、化工研究所、无线电研究所;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年进行分类改革试点工作,**年全面推开,争取在**年底基本完成改革工作。(二)改革的政府措施(四)对市属科研机构实行企业化转制,过渡期为5年,即**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五)转制单位转制前形成的不良资产可从资产中核销;对截止到2001年12月底未予核销的应收帐款余额,可从净资产中提取5‰的坏帐准备金。第1页共4页(六)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时,其土地可分别采取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和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方式予以处置。需要继续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其保留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同时执行我市土地年度出让金政策;以出让方式处置的,若不改变用途,可按土地评估价的20%补交出让金;以租赁方式处置的,在过渡期3年内可减免年租金;以作价出资方式处置的,其作价出资可按土地评估价的50%确定。(七)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参与科研机构转制。法人、自然人出资购买国有净资产,债随资走;一次性付清收购款的,给予30%的优惠。(八)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可零价出售。负资产由市(区)财政以转制后的单位今后上交的所得税补返企业,直到补至“零”资产为限。在征得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凡资产受让方均要承担相应债务,负责有关人员的安置。(九)科研机构转制为股份制企业,可用已经完成并正在实施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最高可达到注册资本的35%,并可提取其中不低于20%的股份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实施转化的有关人员,其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含管理、营销人员),所得份额应不低于奖励股份总额的50%。(十)对主要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可实行期股等长期性激励措施,可从国有净资产总额中拿出15%左右的额度设置期股,期股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期股持有者享有收益权,收益来源为企业当年税后利润。三至五年内,以收益逐步置换期股的产权。在期股买成实股之前,经营者若离开工作岗位,期股既不能带走也不能转让。(十一)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时,可从净资产中提取职工安置费,安置费计发标准参照我市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领到安置费的职工,自动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十二)转制单位历年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的结余和国有资产变现资金,可首先用于安置职工和补充职工社会保险费用,也可用于扶持转制单位发展科技事业。第2页共4页(十三)转制单位由净资产支付职工安置费不足部分,可由转制单位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对其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实行部分或全部返还,用于安置费的补充。(十四)对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的各种手续性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减免政策。凡只是名称变化而主题未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