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来源:政府办公室上传日期2011-4-25克山政发〔2011〕20号克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办、局,有关直属单位:《克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业经县政府2011年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克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保障城市建设顺利实施,根据《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1年市政府第3号令,以下简称《市政府3号令》)第六十条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第一条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总体遵循《市政府3号令》的规定,本征收补偿标准已作出规定的,按本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第二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全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所属的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包括房屋使用人,以及与被征收房屋相关的租赁、抵押等
基于被征收房屋产生的租赁、抵押等,按《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条对房屋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五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六条具有合法产权证照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按《市政府3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符合《市政府3号令》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无证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予以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市政府3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或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