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来源:政府办公室上传日期2011-4-25克山政发〔2011〕20号克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办、局,有关直属单位:《克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业经县政府2011年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克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保障城市建设顺利实施,根据《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1年市政府第3号令,以下简称《市政府3号令》)第六十条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第一条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总体遵循《市政府3号令》的规定,本征收补偿标准已作出规定的,按本征收补偿标准执行。第二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全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所属的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第三条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包括房屋使用人,以及与被征收房屋相关的租赁、抵押等。基于被征收房屋产生的租赁、抵押等,按《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四条对房屋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五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第六条具有合法产权证照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按《市政府3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符合《市政府3号令》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无证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予以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市政府3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或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安置。第八条对房屋独立开门,檐高在2.2米以上,墙体厚度不低于37厘米的,并用于居住的无证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助,但不得高于该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逾期搬迁的,按《市政府3号令》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方式予以补偿或安置。第九条征收下列构筑物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一)尾房(与主体房屋相接相通并实际用于生活居住);(二)仓房(檐高不低于2.2米,墙体厚度低于37厘米并独立于房屋主体之外);(三)简易车库;(四)室外非民用烟囱。第十条征收附属设施按下列标准予以补偿:(一)有线电视,每户400元;(二)固定电话,每部迁移费110元;(三)动力电,每千瓦270元;(四)燃气设施,每户1800元;(五)自来水,每户100元;(六)地下室,每平方米1000元;(七)沉水井,每眼800至1000元;(八)上水井,每眼600元;(九)院落铁艺围墙按每延长米300元,砖围墙按每延长米200元,毛石围墙按每延长米80元,木板围墙按每延长米40元,土墙按每延长米20元;(十)宽带按行业现行价格执行;(十一)集中供热按行业现行的配套费补偿。第十一条本征收补偿标准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之外的地上附着物、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补偿,按齐政发〔2011〕42号文件执行。第十二条被征收房屋经规划部门确认属于违章建筑的,不予补偿或安置。第十三条在我县国有土地上新建房屋要按规定取得合法审批手续,否则,按违章建筑处理。县规划部门要会同国土等相关部门完成航拍图,作为认定违章建筑的依据。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自行选择多层或者高层住宅安置用房;非住宅被征收房屋的安置位置,依据规划和被征收房屋位置等因素确定。第十五条房屋重置价格、本体工程造价、成本价格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财政、物价部门测算并依法定程序确定后,发布执行。第十六条本征收补偿标准自2011年5月21日起实施,以前我县制发的有关拆迁的规定同时废止。第十七条本征收补偿标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齐齐哈尔人民政府三号令《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业经二○一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