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系统”管理规定为切实推进煤矿企业保障能力建设,提高煤矿整体救灾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0]146号文《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以及山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长治监察分局[2010]82号文《煤矿安全技术保障体系:六大系统监察办法》的通知要求,煤矿和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和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压风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以及紧急避险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以三年之内完成的标准特制定本规定。一、管理机构组长:么民阳副组长:李文旭张红兵成员:崔文英李文兵李泽清肖国伟张建平董伟俊李刚闫松林李勇郑河珍领导组办公室:安全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董伟俊(兼)1、监测监控系统负责人:肖国伟管理人员:逯国锋专业技术员:监控值班人员:维护人员:仇晋宇2、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负责人:闫松林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员:监控值班人员:维护人员:郭佳智魏巍3、压风自救系统负责人:张建平管理人员:张和平专业技术员:值班人员:维护人员:琚志军4、供水施救系统负责人:郑河珍管理人员:梁红刚秦海昌专业技术员:值班人员:维护人员:5、通信联络系统负责人:李泽清管理人员:李刚宋江柴亭则专业技术员:值班人员:维护人员:李国栋张小东6、紧急避险系统负责人:李泽清管理人员:董伟俊李勇专业技术员:值班人员:维护人员:二、项目基本要求1、人员定位系统基本要求(1)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和风速等的动态监控,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2)监测监控系统必须满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构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3)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5)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6)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应在矿调度室内,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8)新建、改(扩)建、技改等矿井的监测监控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监测监控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不得投入生产。(9)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外和避难硐室内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2、人员定位系统基本要求(1)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2)人员定位系统必须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定位分站、基站等相关设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3)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4)矿井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5)调度室应设人员定位系统地面中心站,设置显示设备,显示井下人员位置等,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6)新建、改(扩)建、技改等矿井的人员定位系统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人员定位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不得投入生产。(7)煤矿紧急避险设施入口和出口应分别设置人员定位系统分站,对进、出安全避险设施的人员进行实时监测。3、紧急避险系统基本要求(1)按照《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2)紧急避险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