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思考XX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暂行办法为大力弘扬实干实政精神,激励全省各级领导干部调整状态、提升能力、改进作风,更广泛更有效地调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引导广大干部夙兴夜寐、激情工作,全力以赴开创河北经济社会发展新局面,根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中办发〔2015〕42号)、《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
本办法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能下”的组织调整
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坚持下列原则:(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三)以人为本、人岗相适原则;(四)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科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应严格按照中办发〔2015〕42号文件明确的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问责处理、违纪违法免职、健康原因调整、任期届满离任、到龄免职(退休)等渠道,细化“下”的情形,规范操作程序,明确工作责任,强化政策约束,及时把应该“下”的干部调整下来
第五条解决好干部能“下”的问题,重点是解决好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调整问题,对干部不担当、不尽责、不作为、不在状态、工作平平、政绩寥寥等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整,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六条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其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