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评定内容与标准第四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一)税务登记情况1
开业登记;2
扣缴税款登记;3
税务变更登记;4
登记证件使用;5
年检和换证;6
银行帐号报告;7
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二)纳税申报情况1
按期纳税申报率;2
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3
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4
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5
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三)帐簿、凭证管理情况1
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2
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3
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4
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
(四)税款缴纳情况1
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2
欠缴税款情况;3
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1
涉税违法犯罪记录;2
税务行政处罚记录;3
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前款指标累计值为100分,具体分值为
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项内容分值进行分解细化
第五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第四条的评定内容分指标计分,设置a、b、c、d四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