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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新规五大亮点编者按: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详细阐述了可以税前扣除的凭证范围、要求,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概念、管理原则、种类、基本情形税务处理、特殊情形税务处理等予以明确,解决了大量过去有争议的事项
将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其他外部凭证等纳入税前扣除凭证,在税前扣除凭证的取得时间、补开、换开以及替代凭证方面规定了补救措施,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本期华税律师就《管理办法》中的五个重要问题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读者更好的理解和适用《管理办法》提供助益
一、明确扣除凭证管理原则由于税前扣除凭证难以一一列示,通过明确管理原则,有利于消除争议,确保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共同遵循、规范处理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应当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这个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相一致,共同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支出从实质上和形式上都应当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同时,该条规定与诉讼活动中证据应当具有的三性相一致,实现了与诉讼证据的对接
真实性是基础,若企业的经济业务及支出不具备真实性,自然就不涉及税前扣除的问题
在理解和适用真实性原则时,支出实际发生应当如何理解,实际发生与权责发生制应当如何协调,这些都是在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近年来,因为税法理解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及适用有误而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案例屡见不鲜
就权责发生制来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