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委内工作程序(试行)2007年5月10日为提高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和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我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工作,明确职责,提高效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规定,特制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委内工作程序
一、项目核准程序(一)项目受理1.材料登记申报材料由委办公室负责接受和登记,提出拟办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转项目主管处室承办
2.一次告知项目主管处室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需要项目申请单位修改、补充有关材料或澄清情况的,由主管处室提出书面意见,填写告知事项通知书,经分管处长审核,自接收申报材料3个工作日内送委办公室
委办公室根据主管处室意见,以传真、邮寄、电子邮件或直接送达等方式及时告知项目申请单位
逾期不告知,视为受理
3.正式受理申请我委核准(包括重新送达)的项目申报材料,经主管处室审核确认并填好受理通知书后送委办公室
由委办公室及时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4.时限要求接收和受理均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一次告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由委办公室负责落实
(二)咨询评估1.凡报我委核准的项目,均需咨询评估
评估采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评估和主办处室组织专家评估两种方式
2.委托评估的项目,主办处室应当自受理申请报告3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主办处室组织专家评估的项目,主办处室在正式受理2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涉及到其他业务处室业务的,应通知相关处室参加
(三)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1.需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项目,由主办处室出具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征求意见函由相关处室处长审签,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2.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四)做出核准决定1.核准权限属国家核准权限的项目,属自治区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