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委内工作程序(试行)2007年5月10日为提高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和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我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工作,明确职责,提高效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规定,特制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委内工作程序。一、项目核准程序(一)项目受理1.材料登记申报材料由委办公室负责接受和登记,提出拟办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转项目主管处室承办。2.一次告知项目主管处室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需要项目申请单位修改、补充有关材料或澄清情况的,由主管处室提出书面意见,填写告知事项通知书,经分管处长审核,自接收申报材料3个工作日内送委办公室。委办公室根据主管处室意见,以传真、邮寄、电子邮件或直接送达等方式及时告知项目申请单位。逾期不告知,视为受理。3.正式受理申请我委核准(包括重新送达)的项目申报材料,经主管处室审核确认并填好受理通知书后送委办公室。由委办公室及时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4.时限要求接收和受理均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一次告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由委办公室负责落实。(二)咨询评估1.凡报我委核准的项目,均需咨询评估。评估采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评估和主办处室组织专家评估两种方式。2.委托评估的项目,主办处室应当自受理申请报告3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主办处室组织专家评估的项目,主办处室在正式受理2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涉及到其他业务处室业务的,应通知相关处室参加。(三)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1.需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项目,由主办处室出具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征求意见函由相关处室处长审签,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2.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四)做出核准决定1.核准权限属国家核准权限的项目,属自治区核准权限且有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由委务会议研究决定;其余自治区核准权限项目,分别由委主任、分管主任审签核准(详见附件一)。2.核准文件拟制项目核准文件由主办处室拟文,经分管副处长、处长审核。涉及其他处室业务的项目,实行会签制度。由主办处室确定会签处室,文稿先由本处处长审核,然后会签其他处室。经办公室核稿后,按照委内核准权限由委主任、分管主任签发。3.时限要求项目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7个工作日)作出核准决定。若有特殊原因,经委主任或分管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二、项目备案程序(一)项目受理备案申请文件由委办公室指定专人统一接收登记,1个工作日内转相关处室办理。相关处室接到文件后,若所申请备案项目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范围,《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填写完整,且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附件材料齐备有效的,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受理通知书》,1个工作日内交委办公室,由委办公室向申请单位送递。若不符合上述受理条件,相关处室经办人员应及时告知项目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对于项目单位来人办理的,应及时告知或送达;对于项目单位来函办理的,可以传真、电话或便函等方式告知或送达。(二)备案审查1.申请文件的批办委办公室向项目申请单位告知项目受理后,填写内蒙古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批办单,按照申请备案项目所属行业归口,于出具备案受理通知书的当日批转委内相关处室进行备案审查。2.合规性审查委内相关处室确定责任人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合规性审查工作完成后,由主办处室填写项目合规性审查意见。(三)备案确认1.备案审核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完成后,由项目主办处室提出审核意见,经本处处长或分管处长审核确认。2.项目会签申请备案项目若涉及其他处室主管业务的,主办处室在出具备案确认书前会签其他业务处室,如无特殊情况,会签处室须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工作。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由相关业务处室出具备案确认书,附内蒙古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批办单到委办公室盖章生效。其中,备案项目总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