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效期管理制度1.目的:为合理控制药品的进、销、存管理,避免药品的过期失效,确保药品的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特制订本制度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献。3.范畴:公司库存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和报损销毁等环节的效期管理。4.内容:药品的“使用期”是指药品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能够确保质量的期限。现在国产药品使用期表达办法为“使用期至X年X月”。如:某药品包装上注明使用期至9月,阐明该药品应在9月30日之前使用能够确保质量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作了以下规定,有下列状况之一的,都按劣药论处:1.未标明使用期或者更改使用期的;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3.超出使用期的。本公司规定药品近效期含义为:距药品使用期截止日期局限性8个月的药品(使用期12个月以内的品种以效期局限性4个月为近效期)。4.1购进验收4.1.1属于本公司定义的近效期药品含义的药品严禁采购、验收入库。4.1.2药品超出生产日期三个月的国产药品品种原则上不予采购、验收入库(进口、合资类或厂家有固定生产计划的药品除外)。4.1.3未标明使用期的药品(未实施同意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除外),入库质量验收时应鉴定为不合格药品,验收人员应回绝验收入库。4.1.4鉴定为以上状况的药品品种购进须经采购部经理审批,采用以销订购,勤进快出的方式。4.2储存养护4.2.1近效期药品需每月填写《近效期药品催销表》,进行重点养护,发现质量异常需及时挂停售牌,质量部进行质量确认并根据公司有关制度跟踪解决。4.2.2寄存在货位上近效期药品应有近效期标志或标牌。寄存近效期区的近效期药品应按品种、按剂型、按批号相对集中寄存。并在计算机系统中设立药品近效期自动报警程序。4.2.3对过期失效品种应及时进行解决,下账封存,严格杜绝过期失效药品出库。4.3销售退回4.3.1销售部门应按“近效期药品催销表”所列品种内容,及时采用有效方式组织促销,以避免药品过期造成损失。4.3.2根据公司退换货管理有关文献,非质量问题概不退货,特殊状况超销售时间两个月的近效期品种、特殊品种(效期打折、滞销促销、冷藏等)不予退换货。4.4采购退出4.4.1采购部门应按“近效期药品催销表”所列品种内容,及时采用有效方式组织与厂家进行退换货,以避免药品过期造成损失。4.4.2近效期品种、老批号(公司根据不同时间段及市场行情拟定)、滞销(一种月未产生实质销售)品种采购部门应根据公司有关管理制度文献规定,及时进行与厂家退换货,以避免损失。4.4.3根据GSP有关规定,过期失效药品原则上不予退货,为减少公司损失,能退换近效期品种原则上不予促销,并在效期截止前退换完。4.5报损销毁4.5.1过期失效品种报损销毁根据公司《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药品报损管理制度》执行。4.5.2按规定填写《不合格药品确认、报损审批表》,经公司领同意,按月上报药监部门,在药监部门监督下销售,并做药品报损销毁统计存档备查。4.6其它未尽事项根据GSP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