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买卖合同合同编号:3112甲方(卖方):惠安县帝佳红木工艺厂乙方(买方):周江波订立时间:-7-2双方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于7月2日在惠安县帝佳红木工艺厂购置甲方下列商品:红木家具士林官邸系列家具名称货号质材单位单价(元)数量金额(元)餐桌HK0212红酸枝套1250001125000罗汉床HK0164红酸枝件1680001168000皇宫椅三件套HK0328红酸枝套2070001207000累计500000累计金额: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
00)第二条:三包使用期一年
第三条:定货时,收取货款总额30%,累计人民币15万元(¥:150,000
00)的定金(乙方违商定金不予返还,甲方违商定金双倍返还
),余款提货或送货时付清
第四条:自提货品
乙方自行提货,现场验收,缴清全款方可提货,提货时视为当天验收合格
第五条:甲方送货,运费由甲方承当
乙方缴清货款,经乙方验货签收,并由甲方开具发票,同时向乙方提交产品阐明书、质量确保书、保修卡等单证
第六条:送货时间:尾款付清时地址:乙方指定第七条:若甲方未能按商定时间交货,每延误一天,按合同总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购置家具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告知甲方后,甲方在10天内修理或更换,修理不好或不能更换的,予以退货
乙方在使用中发现家具质量与产品阐明书、质量确保书明显不符提出更换或退货规定的,甲方应予以更换或退货
第九条:其它商定事项:乙方需将35万元尾款存入下列帐号:户名:叶丰铭,开户行:建行鹭江支行,身份证号码:3502040,账号:6217001930000547027第十条: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或提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解决不成时,按下列第1项解决
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2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