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疫规划的管理制度一、托幼机构和幼儿园应充足运用多个形式向幼儿及家长宣传防止接种意义和有关知识。二、托幼机构和幼儿应在入学、入托报名中明确告知查验防止接种证的规定和国家免疫规划规定接种的疫苗种类,规定没有防止接种证或者未按国家免疫规划接种疫苗的小朋友,在入托、入学前应到居住地的接种单位补办或补种。三、托幼机构和幼儿园应明确专人负责查验防止接种证工作,并接受有关培训。四、托幼机构和幼儿园,在小朋友入托、入学时查验接种证,查验状况不详如实登记造册。发现未按照规定接种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小朋友,或无防止接种证的小朋友,应当在30日内向托幼机构和幼儿园所在地的接种单位报告,同时将补种(补证)告知单交小朋友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小朋友到本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托幼机构和幼儿园应在小朋友补种或者补证后复验防止接种证。五、托幼机构和幼儿园对学期中新接受的转学小朋友应当查验其防止接种证,漏种小朋友应按规定进行补种或者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