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原告:乙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xx区xx路227号法定代表人:汪直职务:乙厂副厂长委托代理人:胡风江西省南昌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甲贸易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张宇职务:甲公司总经理案由:购销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推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支付拖欠货款50000万元。2、请求被告支付欠款期间所产生的利息累计8000元。3、本案有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当。事实与理由:1月20日,被告与原告订立了一份购置1000台电电扇的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原告应于同年6月底以前交货,原告因故至8月底才电报告知被告准备发货。被告接到原告的电报告知后未作回复就接受了货品并发往门市部销售。后因销售旺季已过造成电电扇滞销,被告遂以原告逾期交货未经公司同意为由拒付货款并规定退货。被告在收到原告发出的交货告知后没有及时明确回复原告,并对原告发来的货品进行了签收。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经明确表达出对原告之前违反合同规定的延期交货行为的追认并放弃理解除合同的权利。故被告拒付货款并规定退货的规定是不正当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和利息,但被告拒不支付。原告在多次催要无果状况下,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并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1、乙厂和甲贸易公司电电扇购销合同复印件一份此致青山湖区人民法院诉讼人:乙厂12月6日附:1、本诉状副本二份。2、证据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