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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公租房管理办法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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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管理方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公租房管理制度,确保公租房公平、公正、合理的配租给符合申请条件的住房申请人,结合实际状况,制订本方法。第二条建设的公租房,是局自筹资金建设,重要用于解决居住在林区的拆迁户、双困人员和符合本管理方法第三条规定的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及作为流转房之用,产权归局全部。第三条申请人必须是现居住在林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与局订立退出原有住房合同书者:(1)属于危旧房改造对象,但因经济困难未参加危旧房改造的;(2)不属于危旧房改造对象的拆迁户;(3)未参加危旧房改造购房的离退休人员遗霜遗属及已故职工遗霜遗属,且家庭经济困难、住房困难的;第四条公租房优先配租给已批复的拆迁户。另外,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无购房能力的烈属、工亡家眷、工伤等特殊“双困”家庭(“双困”即经济困难和住房困难)。第五条局将成立公租房领导小组(下列简称领导小组),组员由行政办、组织人事科、计资科、基建房产科、工会、管区、退管中心抽调人员构成,负责公租房的审查分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公租房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申请获得配租者,必须严格恪守公租房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局将取消申请资格,收回住房:(1)不是申请人及其家庭人员居住,而是转借、转租的;(2)持续六个月以上不在公租房居住的;(3)持续三个月以上不交房租的;(4)私自变化房屋构造布局或用途的;(5)含有其它应退出配租房情形的。第七条申请家庭由户主为申请人,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局公租房申请表》(下列简称《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一)家庭基本状况涉及:1.申请人及家庭其它组员(含赡养、抚养、扶养组员,下同)的姓名、性别、年纪、婚姻状况等;2.申请人及家庭其它组员的经济收入状况;3.申请人家庭现住房性质、位置、面积等状况;4.申请人家庭有烈属、工亡家眷、工伤等特殊状况的证明。(二)提供的材料涉及: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2.家庭组员的身份证明;3.家庭组员的户籍证明;4.家庭组员之间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证明;5.现居住地的住房证明;6.其它有关证明。第八条领导小组凭申请人填报的《申请表》和提供的材料受理申请,并邀请代表不同对象的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拆迁户一起,对其填报的住房、人口、经济等状况进行核算后表决,填写《局申请公租房家庭调查初审表》,形成初审意见。第九条领导小组将申请人的基本状况及初审意见,在局办公楼及直属各单位公示15个工作日,有异议的,领导小组和受邀代表重新进行核算或调节后再次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领导小组填写《局公租房审批表》,报主管领导审批。第十条获得公租房配租的家庭,必须与局订立公租房租赁合同,按照合同商定准时缴纳租金。公租房租金原则由维修费、管理费等因素构成,月租金2.00元/㎡,从1月开始,每年月租金递增5%,每月由配租人到局计资科缴纳。根据所居住的公租房面积与申请人家庭人口计算,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内的,按公租房的原则租金缴纳;人均居住建筑面积超出13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原则租金的2倍计租。第十一条领导小组每2年对配租家庭的组员、住房、收入等状况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成果,调节公租房配租对象。对已不符合配租条件的,限期3个月内无条件搬出公租房。否则,停水停电并强制搬出公租房。第十二条对已不符合配租条件,但属原危旧房改造对象的,可按当年局危旧房改造的购房单价1250元/㎡计算,将其现住的公租房购置,但不享有危旧房改造的补贴款3万元;不属危旧房改造对象的,可按建房结算价1756元/㎡计算,将其现住的公租房购置。第十三条本方法由局公租房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方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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