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重症医学科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合理使用医疗资源,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指南
第二条医院的重症医学科参考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重症医学科负责对危重患者及时提供全方面、系统、持续、严密的监护和救治
第四条重症医学科以综合性重症患者救治为重点,独立设立,床位向全院开放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院重症医学科的指导和检查;医院应加强对重症医学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贯彻其功效任务,保持患者转入转出重症医学科的通道畅通,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维护医患双方正当权益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重症医学科应含有与其功效和任务相适应的场合、设备、设施和人员条件
第七条重症医学科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受过专门训练、掌握重症医学的基本理念、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术,含有独立工作能力的医护人员
其中医师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为0
8:1以上,护士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为3:1以上;能够根据需要配备适宜数量的医疗辅助人员,有条件的医院还可配备有关的设备技术与维修人员
第八条重症医学科最少应配备一名含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主任,全方面负责医疗护理工作和质量建设
重症医学科的护士长应当含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重症监护领域工作3年以上,含有一定管理能力
第九条重症医学科必须配备必要的监测和治疗设备,以确保危重症患者的救治需要
第十条医院有关科室应含有足够的技术支持能力,能随时为重症医学科提供床旁B超、血液净化仪、X线摄片等影像学,以及生化和细菌学等实验室检查
第十一条重症医学科病床数量应符合医院功效任务和实际收治重症患者的需要,三级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床位数为医院病床总数的2%-8%,床位使用率以75%为宜,全年床位使用率平均超出85%时,应当适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