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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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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重症医学科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合理使用医疗资源,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指南。第二条医院的重症医学科参考本指南建设和管理。第三条重症医学科负责对危重患者及时提供全方面、系统、持续、严密的监护和救治。第四条重症医学科以综合性重症患者救治为重点,独立设立,床位向全院开放。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院重症医学科的指导和检查;医院应加强对重症医学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贯彻其功效任务,保持患者转入转出重症医学科的通道畅通,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维护医患双方正当权益。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重症医学科应含有与其功效和任务相适应的场合、设备、设施和人员条件。第七条重症医学科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受过专门训练、掌握重症医学的基本理念、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术,含有独立工作能力的医护人员。其中医师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为0.8:1以上,护士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为3:1以上;能够根据需要配备适宜数量的医疗辅助人员,有条件的医院还可配备有关的设备技术与维修人员。第八条重症医学科最少应配备一名含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主任,全方面负责医疗护理工作和质量建设。重症医学科的护士长应当含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重症监护领域工作3年以上,含有一定管理能力。第九条重症医学科必须配备必要的监测和治疗设备,以确保危重症患者的救治需要。第十条医院有关科室应含有足够的技术支持能力,能随时为重症医学科提供床旁B超、血液净化仪、X线摄片等影像学,以及生化和细菌学等实验室检查。第十一条重症医学科病床数量应符合医院功效任务和实际收治重症患者的需要,三级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床位数为医院病床总数的2%-8%,床位使用率以75%为宜,全年床位使用率平均超出85%时,应当适度扩大规模。重症医学科每天最少应保存l张空床以备应急使用。第十二条重症医学科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床间距不不大于1米;每个病房最少配备一种单间病房,使用面积不少于18平方米,用于收治隔离病人。第十三条重症医学科位于方便患者转运、检查和治疗的区域,并宜靠近手术室、医学影像学科、检查科和输血科(血库)等。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十四条重症医学科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并严格恪守执行,确保医疗服务质量。第十五条重症医学科应当加强质量控制和管理,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医院应加强对重症医学科的医疗质量管理与评价,医疗、护理、医院感染等管理部门应推行日常监管职能。第十六条重症医学科收治下列患者:(一)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或者系统功效衰竭,通过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恢复的患者。(二)存在多个高危因素,含有潜在生命危险,通过严密的监护和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三)在慢性器官或者系统功效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通过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或靠近原来状态的患者。(四)其它适合在重症医学科进行监护和治疗的患者。慢性消耗性疾病及肿瘤的终末状态、不可逆性疾病和不能从加强监测治疗中获得益处的患者,普通不是重症医学科的收治范畴。第十七条下列病理状态的患者应当转出重症医学科:(一)急性器官或系统功效衰竭已基本纠正,需要其它专科进一步诊疗治疗;(二)病情转入慢性状态;(三)病人不能从继续加强监护治疗中获益。第十八条重症医学科的患者由重症医学科医师负责管理,患者病情治疗需要时,其它专科医师应及时提供会诊。第十九条医院应采用方法确保重症医学科医师和护士含有适宜的技术操作能力,并定时进行评定。第二十条对入住重症医学科的患者应进行疾病严重度评定,为评价重症医学科资源使用的适宜性与诊疗质量提供根据。第二十一条医院应建立和完善重症医学科信息管理系统,确保重症医学科及时获得医技科室检查成果,以及质量管理与医院感染监控的信息。第二十二条重症医学科的药品、一次性医用耗材的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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