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3:生物制品第一章范畴第一条生物制品的制备办法是控制产品质量的核心因素
采用下列制备办法的生物制品属本附录合用的范畴:(一)微生物和细胞培养,涉及DNA重组或杂交瘤技术;(二)生物组织提取;(三)通过胚胎或动物体内的活生物体繁殖
第二条本附录所指生物制品涉及:细菌类疫苗(含类毒素)、病毒类疫苗、抗毒素及抗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生长因子、酶按药品管理的体内及体外诊疗制品,以及其它生物活性制剂,如毒素抗原、变态反映当原、单克隆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及微生态制剂等
第三条生物制品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应当符合本附录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原则第四条生物制品含有下列特殊性,应当对生物制品的生产过程和中间产品的检查进行特殊控制:(一)生物制品的生产涉及生物过程和生物材料,如细胞培养、活生物体材料提取等
这些生产过程存在固有的可变性,因而其副产物的范畴和特性也存在可变性,甚至培养过程中所用的物料也是污染微生物生长的良好培养基
(二)生物制品质量控制所使用的生物学分析技术普通比理化测定含有更大的可变性
(三)为提高产品效价(免疫原性)或维持生物活性,常需在成品中加入佐剂或保护剂,致使部分检查项目不能在制成成品后进行
第三章人员第五条从事生物制品生产、质量确保、质量控制及其它有关人员(涉及清洁、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知识和安全防护规定的培训
第六条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含有对应的专业知识(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生物制品学等),并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推行职责
第七条应当对所生产品种的生物安全进行评定,根据评定成果,对生产、维修、检查、动物喂养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接种对应的疫苗,并定时体检
第八条患有传染病、皮肤病以及皮肤有伤口者、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有潜在不利影响的人员,均不得进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质量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