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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修订附录生物制品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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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生物制品第一章范畴第一条生物制品的制备办法是控制产品质量的核心因素。采用下列制备办法的生物制品属本附录合用的范畴:(一)微生物和细胞培养,涉及DNA重组或杂交瘤技术;(二)生物组织提取;(三)通过胚胎或动物体内的活生物体繁殖。第二条本附录所指生物制品涉及:细菌类疫苗(含类毒素)、病毒类疫苗、抗毒素及抗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生长因子、酶按药品管理的体内及体外诊疗制品,以及其它生物活性制剂,如毒素抗原、变态反映当原、单克隆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及微生态制剂等。第三条生物制品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应当符合本附录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二章原则第四条生物制品含有下列特殊性,应当对生物制品的生产过程和中间产品的检查进行特殊控制:(一)生物制品的生产涉及生物过程和生物材料,如细胞培养、活生物体材料提取等。这些生产过程存在固有的可变性,因而其副产物的范畴和特性也存在可变性,甚至培养过程中所用的物料也是污染微生物生长的良好培养基。(二)生物制品质量控制所使用的生物学分析技术普通比理化测定含有更大的可变性。(三)为提高产品效价(免疫原性)或维持生物活性,常需在成品中加入佐剂或保护剂,致使部分检查项目不能在制成成品后进行。第三章人员第五条从事生物制品生产、质量确保、质量控制及其它有关人员(涉及清洁、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知识和安全防护规定的培训。第六条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含有对应的专业知识(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生物制品学等),并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推行职责。第七条应当对所生产品种的生物安全进行评定,根据评定成果,对生产、维修、检查、动物喂养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接种对应的疫苗,并定时体检。第八条患有传染病、皮肤病以及皮肤有伤口者、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有潜在不利影响的人员,均不得进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质量检查。未经同意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操作区。第九条从事卡介苗或结核菌素生产的人员应当定时进行肺部X光透视或其它有关项目健康状况检查。第十条生产期间,未采用规定的去污染方法,员工不得从接触活有机体或动物体的区域穿越到生产其它产品或解决不同有机体的区域中去。第十一条从事生产操作的人员应当与动物喂养人员分开,不得兼任。第四章厂房与设备第十二条生物制品生产环境的空气干净度级别应当与产品和生产操作相适应,厂房与设施不应对原料、中间体和成品造成污染。第十三条生产过程中涉及高危因子的操作,其空气净化系统等设施还应当符合特殊规定。第十四条生物制品的生产操作应当在符合下表中规定的对应级别的干净区内进行,未列出的操作可参考下表在适宜级别的干净区内进行:干净度级别生物制品生产操作示例B级背景下的局部A级附录一无菌药品中非最后灭菌产品规定的各工序灌装前不经除菌过滤的制品其配制、合并等C级体外免疫诊疗试剂的阳性血清的分装、抗原与抗体的分装D级原料血浆的合并、组分分离、分装前的巴氏消毒口服制剂其发酵培养密闭系统环境(暴露部分需无菌操作)酶联免疫吸附试剂等体外免疫试剂的配液、分装、干燥、内包装第十五条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特定活生物体的阶段,应当根据产品特性和设备状况,采用对应的防止交叉污染方法,如使用专用厂房和设备、阶段性生产方式、使用密闭系统等。第十六条灭活疫苗(涉及基因重组疫苗)、类毒素和细菌提取物等产品灭活后,可交替使用同一灌装间和灌装、冻干设施。每次分装后,应当采用充足的去污染方法,必要时应当进行灭菌和清洗。第十七条卡介苗和结核菌素生产厂房必须与其它制品生产厂房严格分开,生产中涉及活生物的生产设备应当专用。第十八条致病性芽胞菌操作直至灭活过程完毕前应当使用专用设施。炭疽杆菌、肉毒梭状芽胞杆菌和破伤风梭状芽胞杆菌制品须在对应专用设施内生产。第十九条其它种类芽孢菌产品,在某一设施或一套设施中分期轮换生产芽胞菌制品时,在任何时间只能生产一种产品。第二十条使用密闭系统进行生物发酵的能够在同一区域同时生产,如单克隆抗体和重组DNA制品。第二十一条无菌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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