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合同甲方(公司)下列简称甲方)乙方(受聘人)(下列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合同期限合同使用期:(1)自年月日起,为固定时限合同。(2)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其中年月日至年月日为见习期,试用期),合同期满聘任关系自然终止。(3)聘任合同期满前一种月,经双方协商同意,能够续订聘任合同。(4)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任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种月书面告知对方。第一条工作岗位(1)甲方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及乙方的岗位意向与乙方订立岗位聘任合同,明确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及职责。(2)乙方根据甲方的规定,从事物业保卫工作。第二条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1)甲方实施每天工作8小时的轮换工作制度。(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确保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3)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状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第三条工作酬劳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的工作岗位,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甲方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工资不得低于本地的最低工资。(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每月元。(2)乙方病、事假期间,甲方扣除工资的原则为病假20元/天,事假40元/天。第四条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1)乙方应恪守国家的法律、法规。(2)乙方应恪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3)乙方工作严重失职,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并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规定或者商定承当赔偿责任。第五条聘任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聘任合同依法订立后,合同双方必须全方面推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订立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聘任合同期满或者双方商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任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种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能够续订聘任合同。(1)甲方单位被撤销,聘任合同自行终止。2)经聘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任合同能够解除。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能够解除聘任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任条件的;(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任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持续病,事假45天的。第六条其它事项(1)乙方规定解除聘任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2)乙方工作时间以外的任何行为与公司无关。(3)工作期间因本身遗传病或其它不可控疾病引发的一切事故由其本人承当一切责任。(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5)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6)本合同的未及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试用期满订立合同后,甲方有责任为乙方购置意外伤害保险。如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负责及时救治,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甲方(盖章)公司法人代表(签字)乙方(签字)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