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处理及应急预案制度第一章质量事故的分类第一条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文件要求,按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工程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等级: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具体如下(“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二章质量事故的发现第二条公司技术质量部和现场工程师应定期和每天巡视施工现场,同时和监理单位相关岗位人员共同巡查现场的施工质量
按约参加隐蔽工程的验收,及时发现工程质量事故的苗子
属于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发现后不上报,不处理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相关岗位人员的责任
对于必须采取应急或保护措施的质量事故,项目经理必须监督施工单位立即实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恶化
第三章质量事故的调查报告第三条报告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部位,现状描述和发展变化,提供确切的有关数据资料,对质量是否有进一步恶化可能及必须采取临时防护措施提出意见
提供涉及人员和主要责任者情况
原因初步进行判断
分析原因切不可急燥武断,只要不至产生严重恶化,可以继续观察一段时间
急于求成,往往不能对症下药,造成多次返工不良后果
第四条报告程序一、轻微质量问题记载于施工日记
二、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