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能监察工作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集团及下属公司的效能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根据市国资委《有关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国资委企(事)业单位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国有公司效能监察工作规范化操作规程》,结合集团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实践,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效能监察是纪检监察部门对公司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重大决策和各项制度等推行职责效果的监督检查
第二条开展效能监察是为了促使公司管理人员尽职尽责,勤奋廉洁,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和改善公司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确保公司健康发展
第三条效能监察在各级党委和行政领导的指导下开展
纪检监察部门重要负责,其它有关部门参加配合
第二章效能监察工作内容第四条围绕重大决策实施效能监察
检查决策前与否认真调查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实施科学决策;与否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令行严禁;有无盲目决策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
第五条围绕领导干部行使职权状况实施效能监察
检查与否对的行使权力;与否尽职尽责,勤政高效;有无滥用职权和失职的行为
第六条围绕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效能监察
检查立项与否通过科学论证,按照国家制度审批;与否公开招标,严格质量监督;有无端意泄漏标底、施工监督不认真的行为
第七条围绕外委工程实施效能监察
检查与否合理选择施工单位;与否按制度审核工程量和费用;有无高套定额、多报工程量和偷工减料的行为
第八条围绕物资采购实施效能监察
检查与否按正常渠道采购,价格公平;与否确保质量,库存合理;有无质次价高、收取回扣的行为
第九条围绕资金走向实施效能监察
检查与否合理使用资金,账目清晰;与否合理占用资金,确保资金周转;有无资金被骗、挪用行为
第十条围绕经济合同管理实施效能监察
检查与否符合《合同法》的有关制度;与否认真推行合同制度的条款;有无盲目订立、不认真推行和随意更改合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围绕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