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提高胸痛患者救治水平,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订《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试行)》(下列简称《指导原则》),有关医疗机构能够参考《指导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一、三级医院胸痛中心(一)基本条件。1.三级综合医院或有关专科医院。2.设立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胸外科、急诊医学科、医学影像科等与胸痛救治有关的诊疗科目。3.配备含有有关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4.设立重症监护室(ICU)或收治危重胸痛患者的病床。5.含有开展直接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PCI)和溶栓治疗、急性肺动脉栓塞溶栓治疗、张力性气胸紧急持续性引流及外科手术治疗的有关条件。6.含有开展急性主动脉夹层的急诊介入治疗和外科手术的有关条件,或与含有条件的医院建立转诊机制。7.含有胸痛患者的综合急救能力。(二)组织管理。1.成立由院长或分管医疗业务的副院长负责、有关科室和管理部门参加的胸痛中心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明确工作制度并负责胸痛中心的日常管理。2.成立针对心源性和非心源性胸痛患者的救治小组,按照有关疾病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途径,制订各类胸痛有关疾病的救治预案和工作协调机制。3.与所在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区域内院前急救中心(站)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订立胸痛患者协同救治合同,建立分工协作机制。4.建立专人负责的胸痛患者信息登记、诊疗数据统计、随访管理、健康宣传教育制度,并对胸痛患者诊疗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改善方法。(三)建设规定。1.建立以胸痛中心为基础的多学科联合诊疗模式(见附件1)。2.建立胸痛中心绿色通道,及时接诊胸痛患者。3.急诊科设立胸痛诊室,建立急性胸痛优先就诊机制。对于需要紧急救治的胸痛患者,实施“先救治、后付费”。4.按照有关疾病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途径,制订各类胸痛有关疾病的救治和转诊流程。5.建立院前院内无缝衔接流程,经院前急救中心(站)救护车转运和基层转诊的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STEMI)患者,入院后直接送达介入手术室(造影室)。6.建立针对本院、院前急救中心(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教育体系,提高有关人员的协同救治能力。(四)服务规定。1.建立胸痛患者早期快速识别和分诊机制,对胸痛患者进行“早期识别、危险分层、对的分流、科学救治”。2.不停改善医疗服务流程,提高胸痛患者早期诊疗和规范治疗能力,建立多学科诊疗模式,重点提高STEMI、非ST段抬高型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主动脉夹层、急性肺动脉栓塞、张力性气胸等死亡率较高的胸痛有关疾病的综合救治能力。3.急诊科能够开展24小时床旁心电图和超声心动图检查、肌钙蛋白和D-二聚体等快速检测。4.能够24小时开展主动脉、肺动脉及冠状动脉的急诊CT血管造影检查。5.向订立协同救治合同的医疗机构提供远程会诊和远程教育,建立患者信息共享平台。6.开展面对社会大众的急救及健康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健康意识、急救和自救能力。二、二级医院胸痛中心(一)基本条件。1.二级综合医院或有关专科医院。2.设立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胸外科、急诊医学科、医学影像科等与胸痛救治有关的诊疗科目。3.含有开展胸痛患者救治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4.设立ICU或有收治危重胸痛患者的病床。5.含有开展急性心肌梗死、肺动脉栓塞溶栓治疗和张力性气胸紧急持续性引流治疗的能力与条件。6.含有胸痛患者的综合急救能力。(二)组织管理。1.成立由院长或分管医疗业务的副院长负责、有关科室和管理部门参加的胸痛中心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明确工作制度并负责胸痛中心的日常管理。2.成立多学科联合的胸痛患者救治小组,按照有关疾病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途径,制订各类胸痛有关疾病的救治预案和工作协调机制。3.与所在医联体内的三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区域内院前急救中心(站)订立胸痛患者协同救治合同,建立分工协作机制。4.建立专人负责的胸痛患者信息登记、诊疗数据统计、随访管理、健康宣传教育制度。(三)建设规定。1.建立以胸痛中心为基础的多学科联合诊疗模式。2.建立胸痛中心绿色通道,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