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预算内投资补贴项目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预算内投资补贴项目的管理,提高省预算内投资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参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贴和贴息项目管理方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号),制订本方法.第二条以投资补贴方式使用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合用本方法。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投资补贴,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市(州、林区)和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和各地公司投资项目予以的投资资金补贴.投资资金补贴原则上不超出项目总投资的50%。投资补贴资金为免费投入。第四条投资补贴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备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重要涉及:(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拟定重点帮扶地区和重点建设领域有关项目;(四)推动科技进步、产业升级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其它项目。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制订的战略决策及省政府拟定的工作重点,严格恪守“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突出民生,提高效益、强化配套”的原则,平等看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安排投资补贴项目。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点多面广的同类投资补贴项目,应当首先制订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贴的目的、预定目的、实施时间、支持范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时限规定等重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状况,拟定对应的投资补贴原则。制订工作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专项规划和有关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应当公开,便于各地政府和公司开展有关工作。第二章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第七条项目单位申请省预算内投资补贴的,应按照规定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州、林区)或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提出申请。对于点多面广或制订了省级规划的项目,应当由各市(州、林区)发展改革委对辖区内项目单位或县(市)发展改革局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后统一上报。对于未编制省级规划、临时性安排补贴投资的少量项目,含有有关权限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可直接将资金申请报告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报市(州)发展改革委备案;不含有有关权限的县(市、区)项目应由市(州)级发展改革委审核上报。向省发展改革委上报资金申请报告的地方发展改革委(局)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省政府出资公司、中央在鄂企事业单位申报省预算内投资补贴的,分别由上述企事业单位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八条申请省预算内投资补贴的项目,应在完毕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后,再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按照规定应当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能够在报送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按照规定由地方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推行有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政府投资项目申报投资补贴的具体规定是,安排投资补贴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必须完毕初步设计批复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安排投资补贴50万元以上300万元下列(含50万元)的,必须完毕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安排投资补贴50万元下列的,可直接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公司投资项目申报投资补贴的,必须按规定审批程序核准或者备案后,再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第九条资金申请报告应当涉及下列重要内容:(一)项目单位的基本状况;(二)项目的基本状况,涉及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贯彻状况等;(三)申请投资补贴资金的重要理由和政策根据;(四)工作方案规定提供的其它内容。省发展改革委已经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的,其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能够适宜简化,重点阐明申请投资补贴资金的重要理由和根据。第十条资金申请报告应当按照项目类别分别附具下列文献的复印件:(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批复文献(实施审批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