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提高胸痛患者救治水平,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订《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试行)》(下列简称《指导原则》),有关医疗机构能够参考《指导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
一、三级医院胸痛中心(一)基本条件
三级综合医院或有关专科医院
设立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胸外科、急诊医学科、医学影像科等与胸痛救治有关的诊疗科目
配备含有有关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设立重症监护室(ICU)或收治危重胸痛患者的病床
含有开展直接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PCI)和溶栓治疗、急性肺动脉栓塞溶栓治疗、张力性气胸紧急持续性引流及外科手术治疗的有关条件
含有开展急性主动脉夹层的急诊介入治疗和外科手术的有关条件,或与含有条件的医院建立转诊机制
含有胸痛患者的综合急救能力
(二)组织管理
成立由院长或分管医疗业务的副院长负责、有关科室和管理部门参加的胸痛中心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明确工作制度并负责胸痛中心的日常管理
成立针对心源性和非心源性胸痛患者的救治小组,按照有关疾病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途径,制订各类胸痛有关疾病的救治预案和工作协调机制
与所在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区域内院前急救中心(站)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订立胸痛患者协同救治合同,建立分工协作机制
建立专人负责的胸痛患者信息登记、诊疗数据统计、随访管理、健康宣传教育制度,并对胸痛患者诊疗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改善方法
(三)建设规定
建立以胸痛中心为基础的多学科联合诊疗模式(见附件1)
建立胸痛中心绿色通道,及时接诊胸痛患者
急诊科设立胸痛诊室,建立急性胸痛优先就诊机制
对于需要紧急救治的胸痛患者,实施“先救治、后付费"
按照有关疾病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途径,制订各类胸痛有关疾病的救治和转诊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