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基本特性文献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论法的基本特性一、法的基本特性的界定法的特性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区别与其它事物和现象的重要标志之所在
从哲学上讲,一种事物的特性是指该事物区别于其它近似事物的征象
由于法是作为一种社会规范而存在的
因此,所谓法的特性就是法区别于其它社会规范——重要涉及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习惯规范等的显着特点
法律的特性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的本质属性在现象上的体现
1法的特性是本身固有的、拟定的东西,人们无法任意加以编造或抹煞,也无法主观性的予以增加或减少,我们只能科学的加以认识和分析
法的特性有基本特性和派生特性的分辨
法的基本特性是指法的带有根本性的、原初的特性;法的派生特性是指从的基本特性中派生的又是常见的特性
2由于看问题的角度和办法的不同,不同的学者对法的特性的属性的分辨也不同,在法的特性中,对于哪些是法的基本特性、哪些是法的派生特性的问题,也没有一种固定统一的答案
很有可能在某些学者看来是基本特性的东西,在另某些学者看来就是派生特性
因此,我们在谈论法的基本特性的时候,必须清晰这里对法的基本特性的描述基本上是一种有选择的描述,并不是对全部法的基本特性的一种概括
二、传统法理学对法的基本特性问题的界定在传统法理学的研究内容上,法的基本特性问题是一种非常重要的问题,几乎每一种研究法理学的人或多或少都要涉及到这个问题,在现在比较权威的基本法理学教科书中,对于法的基本特性问题也都有非常具体的叙述
在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中,把法的普通特性归纳为是个基本方面:1、调节行为关系的规范
法律通过对行为的作用来调节社会关系
法律的调节对象是社会关系,即调节社会利益资源在各社会主体间的分派
也就是说,法律是以行为关系为调节对象的规范
之因此说法律含有规范性是由于法律含有概括性,它是普通的概括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