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基本特性文献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论法的基本特性一、法的基本特性的界定法的特性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区别与其它事物和现象的重要标志之所在。从哲学上讲,一种事物的特性是指该事物区别于其它近似事物的征象。由于法是作为一种社会规范而存在的。因此,所谓法的特性就是法区别于其它社会规范——重要涉及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习惯规范等的显着特点。法律的特性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的本质属性在现象上的体现。1法的特性是本身固有的、拟定的东西,人们无法任意加以编造或抹煞,也无法主观性的予以增加或减少,我们只能科学的加以认识和分析。法的特性有基本特性和派生特性的分辨。法的基本特性是指法的带有根本性的、原初的特性;法的派生特性是指从的基本特性中派生的又是常见的特性。2由于看问题的角度和办法的不同,不同的学者对法的特性的属性的分辨也不同,在法的特性中,对于哪些是法的基本特性、哪些是法的派生特性的问题,也没有一种固定统一的答案。很有可能在某些学者看来是基本特性的东西,在另某些学者看来就是派生特性。因此,我们在谈论法的基本特性的时候,必须清晰这里对法的基本特性的描述基本上是一种有选择的描述,并不是对全部法的基本特性的一种概括。二、传统法理学对法的基本特性问题的界定在传统法理学的研究内容上,法的基本特性问题是一种非常重要的问题,几乎每一种研究法理学的人或多或少都要涉及到这个问题,在现在比较权威的基本法理学教科书中,对于法的基本特性问题也都有非常具体的叙述。在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中,把法的普通特性归纳为是个基本方面:1、调节行为关系的规范。法律通过对行为的作用来调节社会关系。法律的调节对象是社会关系,即调节社会利益资源在各社会主体间的分派。也就是说,法律是以行为关系为调节对象的规范。之因此说法律含有规范性是由于法律含有概括性,它是普通的概括的规范,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能够被重复合用。另外,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则为主,这不仅体现在法律归责在量方面占主导地位,并且法律的其它要素也重要是为法律规则服务的,或者需要转化为归责才干发挥效力。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订、承认和解释。法律出自国家,含有国家性。法律需要在全国范畴内实施,必须以国家名义来制订和颁布,并且法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确保的国家创制法律重要有三种重要方式:制订、承认和解释。制订是指通过国家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承认是国家对现有的行为规范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解释是特定国家机关对某种法律原则和规则确实认。由于法律是角制订或承认的,因此它还含有普遍性的特点。普通说来,在一种国家内,法律应当发挥着统一的效力。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节机制。权利、义务是法的最基本的两个概念,法律也以权利和义务为重要内容。这是由于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节重要是通过权利1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67页2参见徐显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6页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权利义务是人们法律地位的体现。不管一种社会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权利义务总是法律条文的最基本的内容。不管是严禁性的法律条文,还是授权性的法律条文,其内容都是权利义务关系的调节和再分派。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派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4、依靠国家强制力确保明施。法律的实施由国家强制力来确保,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做后盾,那么法律在许多方面就会变得毫无意义。法律之因此对人们含有很强的威慑力,重要是人们意识到违反了法律一定会收到法律的制裁,并且这种制裁是最严肃的制裁,轻则遭受财物上的损失,重则被剥削自由,在极端的状况下,法律甚至还会剥夺人的生命。因此,法律的强制性是显而易见的。如果违反法律的行为得不到任何制裁,法律的保障社会安定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了。因此,法律的强制性是法律区别于其它社会规范的一种根本特性。3以上四个方面的特性基本上是法理学界对法的特性问题的总结,其它的观点基本上是这几个特性的另一种体现或在此基础上的发挥。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