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封闭阳台的法律根据(关心封闭阳台的业主必看)有关封闭阳台的法律根据(关心封闭阳台的业主必看)一、建设部《住宅建筑设计规范》中,对封闭阳台的定义是“栏板以上全部用玻璃窗围闭的阳台。”因此,现行房屋建筑设计规范和建筑面积计算有关规定,对房屋阳台分辨全封闭和未封闭两类。全封闭阳台建筑面积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未封闭阳台建筑面积按其围护构造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阳台建筑面积:a.原设计的封闭式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b.挑阳台(底阳台)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建筑面积;c.凹阳台按其净面积(含女儿墙墙体面积)的二分之一计入建筑面积;d.半挑半凹阳台,挑出部分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建筑面积,凹进部分按其净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建筑面积。二、1.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财产全部权是指全部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业主作为房屋的全部人,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他对自己的房屋进行必要的添附、装饰、装修,是行使处分权能的一种体现,也就是行使全部权的体现。2.我们业主与与前期物业订立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公约》不含有法律效力,属于非经双方协商的不平等、不合理的无效合同。理由是:如果我们业主不订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业主公约》,我们将拿不到自己房产的钥匙,因此该合约是格式的霸王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业主没有约束力。3.业主与物业是经营管理者与消费者(业主)的关系。业主作为所购房屋的全部权人,对阳台含有专有全部权,可自主使用。4.业主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应属消费行为,其是处在弱者地位的自然人。物业管理公司属于公司法人,有独立的财产,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当民事责任;就其性质而言,物业管理公司属于服务行业,其与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服务者与被服务者,即物业经营管理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受有关消费者保护法的调节和保护。5.总而言之,我们业主当时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格式合同,在法律合用上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告知、声明、店堂通告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去其损害消费者正当权益应当承当民事责任。格式合同、告知、声明、店堂通告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6.因此本业委会主任认为,在现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状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对建筑物分辨全部权中专有部分的物业管理,重要责任是监督。与否封闭阳台是业主的权利,物业管理合同不应进行商定。因此,对未向外侧扩展、延伸的封闭阳台的使用行为,应认定是未侵犯其它业主利益的正当行为。举个真实案例给大家看(业主封闭阳台,物业规定拆除)基本案情4月1日至5日,李恕等十二名业主交纳定金,拟定购置了大成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经济合用房-长安新城日一楼的房产。6月至7月,十二名业主分别与大成开发公司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了房屋入住手续。12月9日,长安新城日一楼的一百位业主联名起草《长安新城日一楼业主封闭阳台的决策暨送达北京市大成物业管理公司的告知》,并交与物业公司有关负责人。随即,首批十五户业主于1月18日集体封闭了自家阳台。对此,北京市大成物业管理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依法判决李恕等十二名业主拆除已封闭的阳台,恢复原状。法院判决原告为推行物业管理职责与被告订立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格式合同,双方是物业经营管理者与消费者(业主)的关系。业主作为所购房屋的全部权人,对阳台含有专有全部权,可自主使用。原告在合同中没有考虑售房时所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关阳台状况商定不明的状况而强制不准许“私自封闭阳台”的商定不合理,该内容无效。鉴于十二名被告封闭阳台使用的材料及样式统一,并未影响社区内的整体美观、市容环境及其它公共利益,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