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1972伦敦公约/1996议定书》本议定书缔约当事国:强调需要保护海洋环境和促进对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养护
注意到在《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的框架内在此方面所取得的成就,特别是向以预防和防止为基础的处理方法的演进
还注意到以保护海洋环境为宗旨并考虑到区域和国家的具体情况及需求的补充性区域和国家文件在此方面作出的贡献
重申对这些物质的某种全球性处理方法的价值,特别是在实施本公约和本议定书的问题上缔约当事国间继续进行合作和协作的重要性
认识到在防止和消除海上倾倒造成的海洋污染方面可能需要在国家或区域水平上采用比国际公约或其他类型的全球协议中规定者更为严格的措施
考虑到有关的国际协议和行动,特别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里约环境和发展宣言》和《21世纪议程》
还认识到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小岛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能力,确信:为了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为了对人类活动加以管理从而使海洋生态系统可以继续承受对海洋的各种合法利用并继续满足当代人和后代人的需求,能够而且必须不迟延地采取新的国际行动来防止、减轻并在切实可行时消除倾倒造成的海洋污染
兹协议如下:第1条定义就本议定书而言:1.“本公约”系指经修正的《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2/23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
2.“本组织”系指国际海事组织
3.“秘书长”系指本组织秘书长
4.(1)“倾倒”系指:1)从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海上人造结构物将废物或其他物质在海洋中作的任何故意处置
2)将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海上人造结构物在海洋中作的任何故意处置
3)从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海上人造结构物将废物或其他物质在海床及其底土中作的任何贮藏
4)仅为故意处置目的在现场对平台或其他海上人造结构物作的任何弃置或任何倾覆
(2)“倾倒”不包括:1)将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及其设备的正常运作